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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经验
来源:武汉农机信息网 更新时间:2006-11-27 添加人:admin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先后实现了农业机械化,进而相继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综观发达国家的发展,虽然各国在建设现代化农业的道路和技术路线的选择有所不同,但都无一例外的是先实现农业机械化,进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比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早10年左右。这些国家在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时期,都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列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并纳入法制轨道,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规范和促进本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这些国家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之路,对于我国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很强的借鉴性和指导性。
    1 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法规概况
  1•1 政府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职责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推进农业机械化以及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持方式和途径。最典型的是日本。农业机械化立法在日本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日本能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农机化的重要保证。农业机械化的法律法规是日本政府发展农机化的依据,也是农机化发展资金、农业现代化资金援助、农机研究、制造、试验、培训、推广、销售、使用、安全管理及涉农部门等各方面工作的行为准则。日本早在1953年就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这使得日本的农业机械化一开始就在法律的保障下正常发展,并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需要,在1965年和1993年进行过2次修订,及时调整修改其中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不一致的条文,使《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更加趋于完善,更具有现实性。韩国于1978年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农业机械化的基本计划、资金支援,农业机械化的检查、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委托以及罚则等。
  日本和韩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均明确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都有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义务,明确规定了政府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措施:增加对农业机械化的投入,包括贷款和无偿援助;引进推广高性能农业机械;进行农机具的性能和质量检查等。从政策、法律法规上保证并有力支持了农业机械化的顺利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1•2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规定
  农机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涉及农民利益与农产品生产质量。由于早期的农业机械质量和安全性差,因而制定安全技术规定和标准是发达国家农业机械法规最主要的内容。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建立了农业安全委员会,其后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多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标准,法庭审理农业机械事故案或投诉就以这些安全标准作为依据。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职工安全与健康法》,即有名的奥斯哈法(OSHA)并于1974年4月8日生效,以保护包括农业工人在内的雇佣劳动者为内容。英国1946年开始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立法。1956年7月英国议会正式通过《农业工人安全、健康和福利法》。在该法制定前后还制定了一整套的安全防护和操作规则的技术性规定,授权法官来制定规则和发布禁令。日本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上流通大量设计制造水平低劣的农机产品,再加上商业化中不规则的牟利因素影响,使农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造成了恶劣影响。
  为此,日本制定了有利于农业机械改良和推广的有关官方鉴定制度。从1962年起,农业机械研究所成为日本农业机械鉴定的唯一官方机构。农业机械检测和鉴定分为现场检测和实验检测,其内容包括:测量和评价性能特性、生产效率、工作质量、噪声和震动、可靠性和耐久性、维护和操作性、使用安全、用户手则以及与经济性相关的项目等。严格的质量检验鉴定制度,促进了农机产品质量大幅度提高,为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
  1•3 农业机械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与农业机械有直接的关系。发达国家也都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保证、检测、控制等内容列入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中,由政府实施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包括售后服务)检测和监督,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其立足点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确定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如韩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进口者的申请,实施农业机械的检验,贴附检查合格证;原联邦德国为保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农业机械法》规定,拖拉机驾驶室必须进行安全试验鉴定,以确保农民操作安全。在美国,农机制造商要为每台主机购买产品责任险,并供应零配件。经销商除代理制造商销售产品外,还从事零配件销售、产品租赁、维修保养和对各种新机具进行推广演示、组织各种专业服务(如耕地、播种等)以及对机手进行培训,为机手购买保险,并规定只有培训到合格才能购买保险。1987年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产品责任指令”,以英国为首,先后立法,实行严格的产品责任的原则。可见,发达国家均制定了严格的较完善的产品责任法。如果没有严格的产品责任法,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就不会被制造厂商认真执行。因此,产品责任法和安全技术标准是相互配套的。
    2 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概况
  2•1 从经济上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给予扶持
  (1)对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或装备实施直接补贴、低息或贴息、购机贷款担保等政府优惠政策。如日本的“农业补助金制度”,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政府对农业投资已占国民经济投资的20%,以后对农业的投资呈增长趋势,目前已超过40%,还专门设有购置农业机械的贷款项,即农业机械化基金。此外还有一种无息贷款为“农业改所必需购置的农业机械和设备费用。政府对农民购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烘干储藏设备以及灌溉、施肥设备提供50%左右的补贴,补贴以外的费用政府通过长期低息贷款给予支持。韩国政府向购买农机具的农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并建立了26个机械化示范区和服务体系,中央、地方政府各出资20%,其余60%由政府向农民提供贷款。
  法国政府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在极其突出的位置。二战刚刚结束,法国政府大胆向国外借款,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定凡购买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贴。另一方面由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当时的商业贷款利息一般为7%~8%,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利息可降为3%~4%,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美国各州均出台农业机械销售和使用减免税政策。
  (2)对农业柴油实行减税和补贴,其目的是降低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减轻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负担。如韩国政府给农户提供比市场价格低50%~80%的免税油。德国在农业政策中规定,农民用的柴油半价供应,政府实行25%~50%的价格补贴,20世纪70年代德国政府为此每年支出4~5亿马克。法国政府一直对农用燃料实行减免15%的优惠政策,20世纪50年代以来实行农用燃料减价,农用汽油减价达到30%~45%,有些年份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减免达到法国整个农业预算的23%。美国政府对农用柴油也实行了免税政策。
  2•2 重视和巨额资助农业机械化科研及技术推广
  发达国家,特别是日本,韩国,为什么能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答案是科研先行。这些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农机科研开发体系和巨额的科研经费投入。不但国家有专门的农机科研机构,农机企业也有专门的农机科研机构。美国农业科研经费每年就达15~20亿美元,近年来仍在增加,科研经费的分配大致是公共研究系统和种子、农业机械、农业化工和食品等。此外还专门拔出部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1977年资助预算就达24亿美元,用以向农民,尤其是农村青年宣传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日本把农机化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纳入现代化农业发展规划中。全国建有国立和公立科研机构、大学、民间(企业等)三大系统组成的科研体系。国立机构主要有国家农机研究所、农业综合研究院下属机械研究所、各大学农学院的研究机构等等,负责基础技术研究、新产品检测鉴定以及与农机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等等。民办研究机构主要是各农机企业下属的产品研发机构,负责产品更新换代和新产品的开发创意。1995年,日本政府农业科研经费预算772亿日元,占农业预算的2•2%,其中80%是农业科研经费。2000年前后,日本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农业科研经费占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2•2%左右。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业机械研究单位的人力、物力也随之不断增加。如日本的久保田农机企业科研人员就多达1500多人,洋马集团的农机科研人员更多。研究单位的开发研究和试验工作对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2•3 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强化农业机械化培训
  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尤其是WTO成员国都把农民培训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由政府直接出资开展培训,向农民传授各种新知识和技能,目的是提高农业机械经营者的技术水平等基本素质,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和农民收入,为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提供基础保障。例如日本政府对农机展览场所和农机培训机构的建设及活动经费;用于农民操作培训和教学使用的农业机械给予50%的补贴。
  2•4 引导扶持各种形式的农机化合作组织,鼓励共同使用农业械
  为了降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大多数国家都鼓励支持建立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组织,并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例如法国的“居马”,是为了解决购买昂贵的农业机械设备的资金困难,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集体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的专门合作社。法国政府对这种合作组织十分支持,“居马”能够享受一切税赋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居马”在成立时可获得一笔约占最初阶段投资15%左右的补贴,在山区和周围地区这项补贴可以增至40%~50%。在购进新设备时,根据各地实际,“居马”可获得20%~40%的支持。此外“居马”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由农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1996年,法国“居马”的总投资为15亿法郎(占农业投资总额6%)其中,优惠贷款占65%,自有资金占28%,政府补贴占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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